合夥,如同婚姻,是建立在自願、信任和忠誠的基礎之上的。但這個基礎並不是穩固不變的。離婚的原因五花八門,結局有喜的、悲的、苦的、酸的、辣的、鹹的、不鹹不淡的。 合夥生意的散夥卻總是不得已的,結局通常是賠多賺少。華人結婚之前簽婚前協議的人極少,離婚時撕肝裂肺的沖突就較多。同樣,華人的合夥生意很少有完整、細致的合夥協議,一有沖突就是劇烈的,傷感情的。
作為一種生意形式,合夥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創立的、共同擁有的一個經濟實體。口頭協議是有效的,但有爭議時任何一方都很難舉證。普通合夥的合夥協議不需要在州政府登記。也不需要每年往州政府報備。
生意合夥的第一個特點是:在正常生意活動中,任何一位合夥人都可代表其他合夥人,因而合夥人對合夥生意的債務負連帶責任和無限責任,即合夥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債務時,可以用任何一位合夥人的財產抵償,可以用幾位合夥人的財產抵償,也可以用全部合夥人的財產抵償。必須指出的是,任何一位合夥人,在正常的合夥生意活動中,由於過失或故意造成了損失,其他合夥人對於相應之損失賠償,就要負連帶責任和無限責任。“連帶”是指大家是拴在一條繩子上的螞蚱,誰也跑不了。“無限”是指任何一位合夥人的財產,都可以填進來,直到填滿為止。
它的第二個特點是:每位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,分享盈利、分擔虧損和責任,並就他在合夥中的盈虧,結合他其他所得,一並報個人所得稅。而合夥本身,作為一個實體,可以有單獨的聯邦稅號EIN(用於雇傭、州零售稅等),但不需要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單獨申報聯邦和州的所得稅。當然,每個合夥生意每年要遞交一個簡單的報表(IRS Form 1065)。
它的第三個特點是:合夥人的權利義務、出資比例、管理、對合夥人的制約、退出機制、合夥終止、爭議的解決方式等,一律由合夥協議規定。
“合同自由”是文明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。但這個原則不是絕對的,有些條件是不能由合夥人約定的、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。
首先,合夥人對任何其他合夥人有忠誠的義務。合夥協議中不能有削減、免除這個根本義務的條款,否則無效。
其次,合夥協議不能侵入法院管轄的領域。合夥法有明文規定,在某些情況下,經任何一位合夥人申請,法院有權解散一個合夥生意。例如,某位合夥人申請了破產;某位合夥人的不當行為嚴重地影響了合夥生意。
此外,合夥協議不能用來限制第三方(債權人)的正當權益。
下面我談合夥的解除方式。
合夥不論大小,如果法院下令終止,那麽這個合夥必須終止。法院終止合夥的理由包括,但不限於如下幾個:(1)經司法程序認定,某位合夥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(如精神病、植物人、老人癡呆癥等);(2)某位合夥人仍有民事行為能力,但已喪失實際履行其合夥人義務的能力(如殘疾);(3)某位合夥人的過錯(如違法、犯罪行為)已嚴重地影響了合夥生意的正常進行;(4)某位合夥人故意地、經常地違反其合夥人的義務;(5)合夥之繼續存在將會導致生意持續虧損。
就兩人合夥而言,任何一方死亡、破產,或者決定終止合夥,合夥關系隨即解除,合夥生意隨即關閉。合夥生意的財產和債務,應按當初的出資比例分配。如果解除合夥時已資不抵債,原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將用於抵償合夥的債務。
在有多位合夥人的合夥中,如果有任何一方死亡、破產,或者決定脫離合夥,一般情況下,除非協議中有相反的約定,其余合夥人的合夥關系並不隨之解除,合夥生意也將繼續存在。
合夥不論大小,如果全部合夥人同意終止,那麽這個合夥隨即終止。有些三人以上合夥,協議中可以規定多數同意終止時,合夥也即終止。
祝良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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